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6872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省治超办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09-30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于2006年10月13日经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夯实责任,保证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超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进行。
第三条 省政府每年年初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省治超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对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 考核方法及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综合考核和行业考核两种。
综合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市级政府和对省级各相关部门进行的工作考核。行业考核是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自行业内部系统工作进行的业务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为日常检查考核;专项考核为专项活动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按分项内容实行百分制,由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并组织评比奖励。
第七条 对各级政府治超工作的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三部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辖区内车辆平均超限超载率、吨位超限超载率、专项整治工作和环境保障;组织领导主要考核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主要考核执法管理、宣传监督、经费落实。
超限超载率为区域内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总数,扣除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1吨以内(含1吨)的数量后,与通行该区域的所有货运车辆总数(2007年底以前,各治超检测站应对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比值。
吨位超限超载率为超限超载总吨位(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1吨以内车辆不参与计算)与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总吨位的比值。
专项整治工作为非法改装车辆拆解、非法煤炭转运站和分合载清理整顿以及假冒军警车辆治理等专项活动。
第八条 省政府对交通、公安、工商等各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综合考核内容分别为:
交通部门:负责路面超限运输的治理工作;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负责治超期间紧急物资运输工作;协同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协同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负责路面治理超限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路面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负责维持道路通行秩序及治超期间的治安工作;及时处理紧急和突发状态下的堵车、闯站等恶性暴力抗法事件;负责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协同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协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负责路面超载治理、“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吨位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协同整顿砂石料、煤炭等运输物资装卸经营场所;负责收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有关数据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整顿车辆改装企业,落实“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有关政策;负责收集整顿车辆改装企业有关数据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监督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罐车实行专项检查整顿;协同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运输生产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顿意见;协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治超政策研究、咨询和相关政府规章拟定工作。
政府工交部门:负责治超期间国家紧急物资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全面参与部署全省治超宣传,制订年度治超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的治超宣传,在全省营造超限超载贻祸无穷、治超工作利国利民的社会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加强对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的管理,制定治超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渠道。
物价部门:负责打击哄抬物价行为;收集治超期间的物价信息,及时分析上报,为治超决策提供依据。协同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等收费政策的调整工作。
监察、纠风部门:严肃查处失职和滥用权力行为,负责监督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负责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煤炭、国土部门:清理和整顿公路沿线非法和合法煤炭转运站点。
军区、武警部门:负责治超期间的治安应急工作;负责查处假冒军(警)车辆及军(警)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九条 行业考评由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治超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评比和奖励。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备省治超办。
第十条 各市政府对本级相关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治超综合考核,由各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治超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要与政府的政绩考核、交通建设资金的投资力度紧密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较好的前三名,由省政府通报表彰,给予嘉奖,交通部门要在其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交通部门要核减其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和项目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对省级相关部门综合考核的全年总评结果,省治超领导小组评出前三名全省通报表彰,给予嘉奖。
第十三条 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治超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后两名的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向省治超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连续两次均排在后两名,将对其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等有关部门,由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治超办要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强对所辖县(区)政府及辖区内治超各项工作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将每季度考核结果上报省治超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陕西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及省级各部门综合考核的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表1: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综合考核内容
序 |
项目 |
分项内容 | ||
1 |
工
作
目
标 |
2007年年底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季度加权平均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 | ||
车辆超限超载吨位百分比年平均控制在5%以内; | ||||
已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全部恢复; | ||||
专项整治
工作显著 |
辖区内无非法汽车改装厂; | |||
辖区内沿线公路没有非法驳载货场; | ||||
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 ||||
治超环境
保障有力 |
检测站检测畅通,无超限车辆蓄意堵塞交通事件 | |||
无强行闯站行为,无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等治安案件 | ||||
2 |
组
织
领
导 |
各市政府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治超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治超工作中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工作推动能力强; | ||
各市政府治超领导小组工作开展正常,每年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工作不少于5次,并有会议纪要; | ||||
各市治超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落实,联络畅通,运转高效,定期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安排部署治理工作; | ||||
各市对治超工作分工明确,安排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措施、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信息报送及时。 | ||||
3 |
责
任
落
实 |
执法管理 |
实行路政、运政、公安部门联合进行路面执法; | |
净化执法环境,及时查处堵车、闯站、暴力抗法等事件; | ||||
对超限超载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超限超载违法登记; | ||||
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并将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车辆抄报的违规情况记入信息档案。 | ||||
宣传教育 |
各市治超办制作治超工作公益广告,题材新颖,内容丰富; | |||
各市治超办每季度在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不少于3次,在市级新闻媒体不少于6次; | ||||
在所辖路段、治超站、收费站、服务区设置固定的宣传标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 ||||
组织走访运输企业及货物装卸地,宣传治超政策,印发宣传材料1万份以上。 | ||||
经费落实 |
各市政府将治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建立治超专户; | |||
各市治超办经费落实到位; | ||||
检测站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 ||||
执法人员补助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 ||||
注:1、此表适用于省治超领导小组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考核;
2、各市政府可以参照以上要求,对所辖县(区)政府的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表2:交通部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综合考核内容
序 |
部门 |
分项内容 |
工作目标 |
1 |
省
交
通
厅 |
要将治超经费纳入养路费年度预算 |
确保必要的治超经费落实到位 |
负责路面治超工作,完成治超站点调整、建设,健全治超站点管理制度;开展高速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路面治理超限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
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检测站管理规范,卸载到位 | ||
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积极开展货源地装载监管工作 |
确保建立起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 | ||
负责治超期间紧急物资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 |
不因治超造成重要物资供应紧张 | ||
协同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 |
吊销非法改装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 ||
协同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 |
确保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按行驶证核定吨位征收养路费 | ||
2 |
各
市
交
通
局 |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做好本地区治超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同级治超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横向指导;负责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负责本地区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奖罚;负责各市路面治超工作 |
落实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落实各市公路管理局的治超责任 |
表3:公安部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综合考核内容
序 |
分项内容 |
工作目标 | |
1 |
负责治超期间的治安工作和道路通行秩序 |
负责拦截车辆、引导至检测站 |
驻站的有执法资格的治安警察和交通警察人数分别不少于4人,保障执法环境,对强化治超期间发生的闯站等暴力抗法案件,要确保及时查处、限期破案;在保证治超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地疏导交通,做到治超和保畅两不误 |
负责超限超载车辆劝返工作 | |||
负责交通秩序维护和疏导工作 | |||
组织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
维护检测站、收费站及周边治安环境 | |||
依法打击聚众闹事、冲卡闯站等违法行为 | |||
保障检测站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 |||
2 |
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现场认定,组织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拆解,强行恢复核定的技术标准 |
确保车辆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4%以内 | |
3 |
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路面治超工作 | ||
4 |
负责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 |
完成所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对2005年4月1日以后生产的“大吨小标”车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和发放车辆牌照 | |
5 |
协同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 |
全省无非法汽车改装厂,在用的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运输行为得到遏制 | |
6 |
协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 |
建立起驾驶员累积扣分制度,异地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对记分超过规定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或吊销驾驶证、组织学习和重新考试 | |
7 |
负责路面治理超载、恢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
上报及时、准确 | |
8 |
配合相关部门,对新增检测站进行勘验和审批 |
完善治超网络 | |
9 |
严格执法 |
在治超过程中,不发生“三乱”现象 |
表4:其他相关部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综合考核内容
部门 |
分项内容 |
工作目标 |
宣传部门 |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对治超工作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 |
宣传公路治超的政策和有关车辆合法装载的法律规定,宣传全省治超工作的具体部署 |
负责协调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的治超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
配合做好全省治超工作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做好全省治超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的宣传 | |
始终保持正确舆论导向 | ||
工商部门 |
负责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 |
全省无非法汽车改装厂,在用的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运输行为得到清理 |
协同整顿煤炭等运输物资装卸经营场所 |
公路沿线没有非法驳载货场 | |
负责收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有关数据信息 |
上报及时、准确 | |
财政部门 |
加强对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的管理 |
确保治超经费 |
制定治超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 ||
理顺财务管理渠道 | ||
监察部门 |
严肃查处失职和滥用权力行为,负责监督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 |
确保有关部门无公路“三乱”行为发生,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查纠问题,为正常的上路执法保驾护航 |
查处干扰破坏治超活动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 ||
纠风部门 |
严肃查处失职和滥用权力行为,负责监督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 | |
查处干扰破坏治超活动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 ||
新增长期或短期治超检测站 |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新增检测站进行勘验和审批 | |
政府法制部门 |
加强治超工作政策研究,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
积极引导和推动治超工作法制化建设 |
政府工交部门 |
负责治超期间紧急物资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 |
不因治超造成国家重要物资供应紧张 |
国土资源部门 |
负责清理整顿公路沿线非法煤炭转运站点,打击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检测的分载合载行为 |
已审批的煤场管理规范 |
确保非法煤炭转运站全部取缔,分合载行为全部杜绝 | ||
煤炭管理部门 |
负责清理整顿公路沿线非法煤炭转运站点,打击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检测的分载合载行为 |
已审批的煤场,继续加强管理,规范运行 |
确保非法煤炭转运站全部取缔,分合载行为全部杜绝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监督各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 |
确保汽车生产厂家无“大吨小标”车辆生产行为 |
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罐车实行专项检查整顿 |
建立陕西省罐车数据库,实行IC卡管理 | |
协同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 |
确保全省无非法汽车改装厂 | |
及时开展对称重设备的周期检定工作 |
不得因称重设备超过有效周期影响治超工作开展 | |
安全监督部门 |
负责监督各运输生产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
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顿意见 | ||
物价部门 |
制订推进治超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
以经济手段达到治超目的 |
监督检测站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
促进检测站规范执法 | |
负责打击哄抬物价行为 |
不因治超造成物价波动 | |
收集治超期间全省物价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分析上报 |
为政府治超决策提供依据 | |
发展改革部门 |
负责为有关部门整顿车辆改装企业和“大吨小标”车辆及时提供政策保障 |
对2005年4月1日以后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督促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负责收集整顿车辆改装企业有关数据信息 |
上报及时、准确 | |
军区
、
武警部门 |
负责军警车辆和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
确保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
及时统计通报治理军警车辆有关数据、信息 |
上报及时、准确 | |
必要时,联动配合公安部门在应急状态下及时处理恶性的堵车、闯站、暴力抗法等事件 |
保障有力 |
分享到: